證據不足繼續偵查還會不會被起訴

一、證據不足繼續偵查還會不會被起訴?

證據不足繼續偵查還會不會被起訴

如第二次補充偵查仍不能認定犯罪的,檢察院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一條(補充偵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證據不足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限爲一年,在一年內如果辦案單位收集到了新的證據,可以隨時提請檢察院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在一年內辦案單位沒有取得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就要撤銷案件,或者轉爲監視居住繼續偵查。

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爲六個月,到時還沒有新的證據,辦案單位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撤銷案件或者繼續偵查。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案底會記錄在檔案中嗎?

證據不足不起訴是不會有案底的,如果人民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起訴的決定的,人民法院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不會有案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公安在案件的偵查階段,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提交給檢察院後,檢察院對於公安提交的證據進行審覈時,發現證據不足就會發回公安進行補偵,如果補偵的證據還是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那麼就不能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