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賣淫審查起訴律師意見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庭審相關的資訊,案件的詳細描述。
(二)、當事人的權利申請回避權利。
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係,那麼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迴避。
(三)、當事人享有質證權利。
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瞭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對於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並進行最後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是遵守庭審規則。
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二、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
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爲手段惡劣,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
因而對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予以懲處,有利於震懾這類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
(二)、客觀要件
(1)、行爲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
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爲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則爲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
協助行爲從屬於犯罪實行行爲;
同時,行爲人協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
如果行爲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2)、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爲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爲。
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爲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爲實行犯順利地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爲,比如爲組織賣淫犯罪行爲人充當打手、保鏢、管帳人員等等。
司法實踐中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的犯罪即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時,一定要注意將其與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相區別。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
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爲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
組織賣淫審查起訴期,律師需要擬定意見書,其內容主要突出案件的事實陳述、當事人可行使的權利以及需要履行的義務,由於組織賣淫罪的案件比較複雜,涉及人數較多,所以律師在擬定意見書時應當注重案件的細節辯護以及當事人可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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