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漏罪怎麼處理

法院判決後漏罪怎麼處理

一、法院判決後漏罪怎麼處理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需要數罪併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餘罪與漏嘴的區別在於文義上的區別,餘罪的意思是剩餘的罪名,有可能需要被判處刑罰的,也有可能不被判處刑罰。而漏罪更加趨向於法律上的定義,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行爲人進行起訴的時候,遺漏了罪名起訴。所以應當依法起訴,對行爲人定罪量刑。

二、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法律上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因此,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先減後並”的原則,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會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使用假釋,把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迴歸社會。

法院下達判決書之後發現漏罪的,需要數罪併罰;在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需要撤銷假釋的決定,再按照法律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假釋的決定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假釋不屬於強制措施,而是刑事處罰中的一種制度,對累犯不適用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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