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玩忽職守罪的行爲是什麼?

一、屬於玩忽職守罪的行爲是什麼?

屬於玩忽職守罪的行爲是什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按中國《刑法》來說屬於瀆職罪。客觀上表現爲因行爲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主觀上出於行爲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

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要件內容是什麼?

1、行爲主體必須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行爲內容是有玩忽職守的行爲;

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爲。不履行,是指行爲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爲;不正確履行,是指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職責規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於不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不同的職責,而且同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的職責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職守行爲有各種不同的具體表現。

3、行爲結果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玩忽職守行爲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成立本罪。根據《瀆職案件解釋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4、責任形式爲過失在許多場合,行爲人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爲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爲,導致了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了結果發生。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屬於玩忽職守罪的相關行爲以及涉及到的處罰的結果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玩忽職守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爲,這對於我國公民以及公司的合法權益都將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和重大的威脅,因此將會接受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