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監獄犯人怎麼減刑

刑法中監獄犯人怎麼減刑

法律對於犯人,不僅僅是爲了處罰,羈押本意是讓他們改過自新,其實對於監獄犯人來講,減刑是他們的一種機會,那麼監獄犯人怎麼減刑呢?在法律上,減刑是針對於大多數羈押人員的,在執行期間只要服從管教,接受教育改造,有着立功得到表現,或者有其他的重大立功,是可以進行適當減刑的。小編帶您一起去詳細瞭解相關內容。

刑法中有兩種情況:可以減刑、應當減刑。《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適用減刑需把握以下條件:

1、適用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規定的5種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種主刑都可以適用減刑。

2、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罰執行期,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適用減刑。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就應當適用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有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爲了維護刑罰的嚴肅性,保證執行的效果,減刑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

減刑以後的刑期計算方法有:

第一,原判刑罰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的刑期應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包括判決宣告前先羈押的時間在內)應當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第二,原判刑罰爲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減刑以前已經執行過的刑期不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輕。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透過上述對於監獄犯人怎麼減刑的相關內容的討論和解析,對於監獄犯人的減刑應該有了大致的瞭解,對於羈押犯人來講,在執行期間需要從整體的表現來決定是否能夠獲得減刑的機會,對於減刑人員來講,這是要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不是僅僅爲了減少羈押的時間。一般在獄中有着積極的表現,是有獲得減刑的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