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緩刑暫住證會查到嗎

一、判處緩刑暫住證會查到嗎?

判處緩刑暫住證會查到嗎

判處緩刑辦暫住證的時候是查不到的,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居住證不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所以即使有犯罪記錄的公民也是可以辦理居住證的。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緩刑的案底可以消除嗎?

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這些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的,但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纔對外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屬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緩刑代表着當事人之前的所作所爲是構成了犯罪的,雖然辦居住證的時候需要到當地的派出所去辦理,可是,司法機關也沒有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隨便去查詢當事人有沒有案底。所以即便被判處了緩刑,符合其他條件的還是可以在當地辦居住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