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賭博怎麼量刑處罰?

聚衆賭博怎麼量刑處罰?

一、聚衆賭博怎麼量刑處罰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透過賭博或者爲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衆賭博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爲。

三、認定聚衆賭博要注意什麼

(一)相關法律規定了20人的參賭人數,指的是不同的個人,而不是參賭人員達到20人次以上。

(二)《解釋》沒有規定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和被組織參賭人數的幅度問題,就是說,全國各地司法機關不分地區差別,應當統一適用該標準。

《解釋》第一條第四項標準針對的主要是一些旅行社、導遊、境外賭場在境內設立的代理機構等。在適用本項標準時,應注意幾點:

一是被組織人數不累計計算,必須一次組織10人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

二是這裏的“境”,指“國(邊)境”,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港、澳、臺地區賭博的,也適用本項規定;

三是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是進行賭博,而不是旅遊;四是行爲人必須有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行爲,至於收費數額的多少,則不限制。

能夠構成聚衆賭博罪的只能是自然人,當然這裏對自然人也有一定的要求,一方面要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精神狀態是正常的。另一方面,要求其年齡必須要是已經達到了16週歲,不然的話即使有聚衆賭博的行爲,實際也並不能認定其就構成聚衆賭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