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死刑有哪些情況?

不適用死刑有哪些情況?

我們知道我國刑事方面最高也是最重的處罰就是死刑了,很多重大犯罪的量刑標準中都規定的有死刑的量刑標準。但現實中,可能由於犯罪主體的“身份”不同,而在對其處罰的時候不能適用死刑。那麼你知道不適用死刑具體有哪些情況嗎?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大家做解答。

一、不適用死刑有哪些情況

我國的刑事政策歷來主張不廢除死刑,但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對死刑的適用作了嚴格限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均不適用死刑:

1、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於其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否已滿18週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曆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爲已滿18週歲。

2、對於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即使這兩類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也不應適用死刑。

二、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爲人的危險性。如行爲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於被害人引起的,那麼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爲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爲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爲上策。

綜上可知,對於兩類人一般是不能適用死刑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這兩類人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適用死刑。包括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一級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如果你還有疑問或者進一步的需求,還可以諮詢一下本站網站專業的刑辯律師,相信他們一定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