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出獄日期怎麼計算的?

一、判處拘役出獄日期怎麼計算的?

判處拘役出獄日期怎麼計算的?

具體出獄時間從判決書生效之日起算,判決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管制兩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具體的情況如下:

1、出獄時間要嚴格按照法院判決書確定的時間執行,即法院判決書上都詳細載明刑期的結束日期,該日期即爲出獄日期,不需要計算;

2、如果服刑期間依法減刑的,減刑時間也會在法律裁定書中詳細載明,按減刑裁定書載明的刑期結束時間執行即可,也不需要計算;

3、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對服刑時間的表述是這樣的:判處有期徒刑多少日止,後面的時間即爲出獄時間。

服刑期從被限制自由關押在看守所開始計算,刑滿就可以出獄,或者表現好減刑也可以出獄。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二、拘役如何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構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執行期間享受兩種待遇:探親;報酬可以根據勞動量支付。拘役一般只適用於性質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

拘役是一種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方式,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構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這裏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構設定的看守所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滿釋放日期,應爲判決書確定的刑期的終止之日,拘役需要由公安機構來執行,在拘役期間每個月可以回家1~2天,犯人蔘加勞動的,還可以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拘役屬於主刑的一種,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限制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