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資訊無法發佈,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羣衆,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

(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係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廣播電視設施具體包括哪些?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這種行爲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但刑事處罰標準還是要根據造成的後果確定的。在我國,即使是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嫌疑人也會被追責。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可以結合犯罪情節適當從輕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