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和假釋的區別都有哪些

減刑和假釋的區別都有哪些

一、減刑和假釋的區別都有哪些

減刑與假釋的區別主要有: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裏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併罰;減刑後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二、被假釋後還可以減刑嗎

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爲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假釋和減刑其實都是發生在罪犯服刑期間,而一般對於被判緩刑的罪犯來講,其實往往是不會被假釋和減刑的。當然要想被假釋或者被減刑,肯定還是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行。而罪犯在被假釋之後,一般情況下也是不得再被減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