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10天嚴重嗎?
被刑事拘留10天不一定嚴重,刑事拘留先是10天的,如果是1個人1次作案的,拘留期限10天,然後經過檢察院批捕後繼續關押,直到法院審判。
所以,被刑事拘留10天了與罪行的嚴重沒有關係,10天只是一個程序而已,要看10天后的處理了。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多少
37天。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當代的社會違反了《刑法》當中的規定,按照法律當中的要求,首先是由公安機關來負責立案偵查的,並且在這個過程當中擁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比如說可以對於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當然了,刑事拘留也是有時間方面的限制性的規定,最長也不能夠超過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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