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騙婦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
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該罪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爲內容的人格權;
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人格權。
被害婦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爲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爲人將被害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
至於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離子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後果,而非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爲婦女、兒童。
“婦女”指14週歲以上的女性。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裏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
所謂拐騙,是指行爲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爲自己所控制的行爲。
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
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
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爲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
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爲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
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爲。
所謂收買,是指爲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爲。
所謂販賣,是指行爲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爲。
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爲作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根據本條規定,行爲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爲,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在五種行爲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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