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的構成特徵主要包括:
1、本罪的主體要件爲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血液的部門;
2、主觀要件由過失構成;
3、客體要件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
4、客觀要件即非法採集血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主體爲一般主體;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衛生;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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