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傳喚書格式是怎樣的
法院傳喚書格式由標題、正文和結尾三部分組成。
正文的內容主要包括:
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爲已經送達。
二、刑事傳喚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
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
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八十條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對於法院傳喚書的格式簡單的瞭解一下即可,一般情況下民衆也不會收到法院的傳喚書,在訴訟活動當中,滿足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會對案件當事人下發傳喚書,收到傳喚書以後是需要在傳喚書上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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