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探視規定是什麼?

監視居住的探視規定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的探視規定是什麼?

監視居住的探視規定是需要經過監視居住執行機關的同意。當事人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如果想要進行探視的,需要經監視居住執行機關的批准。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被監視居住人的具體義務是什麼?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所謂固定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居所,是指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居住的處所。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流竄作案、異地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地沒有固定的住處。在這種情況下,對需要監視居住的,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其居所,例如,旅館、賓館、飯店等。對於在執行機關所在地有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時,不得再另行指定居所。

被監視居住的對象離開其住處或居所的範圍,要獲得執行機關的批准。

執行機關在考慮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區域時,既要考慮到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的因素,不允許被監視居住的對象到可能串供、譭棄證據、繼續實施犯罪的地點,例如被害人、舉報人、證以及與本案有牽連的人所在地點,還應該考慮被監視居住對象的居住地、工作地、學習地和醫療的地點。監視居住不是拘留或者逮捕,並沒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羈押,所以、應該允許被監視居住的對象有一個生活、工作、學習的空間,不能將監視居住變成變相的羈押。在決定被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區域時,既不能讓監視居住的對象整天呆在一個小院或一個房間內派專人看管,使監視居住成爲變相羈-押,也不能對被監視居住的對象放任不管,使監視居住流於形式。

在當代的社會,只要是涉及到監視居住方面的一些問題,當事人都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提出申請,然後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決定之後才能夠採取監視居住這樣的一種措施,並且在監視居住的過程當中需要遵守相關規則,會見他人的情況之下是需要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