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居住地會指定嗎?

暫予監外執行居住地會指定嗎?

一、暫予監外執行居住地會指定嗎?

可以指定居住地,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爲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機構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構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二、怎麼申請監外執行?

(一)對於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部門批准。批准部門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構和原判人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認爲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執行的部門,批准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部門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三)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後登記表》,連同批准監外執行決定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構。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四)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五)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

監外執行的居住地可以指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犯人,可以由醫院開具證明,由監獄提出申請,報監獄管理部門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在法院判決之前,罪犯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直接判決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