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罪如何判刑的?

拐騙兒童罪如何判刑的?

一、拐騙兒童罪如何判刑的?

構成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

拐賣兒童罪是行爲犯,拐賣兒童的行爲認定是隻要年滿十四周歲的兒童都可以構成該罪,只要行爲人在活動中實施了拐騙的行爲,同時還有盈利爲目的的那麼都是可以認定爲拐賣兒童罪的行爲的。

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爲,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爲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人格權。

二、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有什麼區別

1、客體不同。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不被買賣的權利,而拐騙兒童罪的客體兒童的人身權利不被侵犯。

2、客觀方面不同。

拐賣婦女兒童罪要求只有以出賣爲目的而實施以上行爲的才能構成此罪,而拐騙兒童罪卻要求比較狹隘,只有行爲人用威脅,欺騙或利誘等不法手段使兒童脫離家庭或其監護人才成立拐騙兒童罪。

3、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拐賣婦女兒童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觀爲了在販賣、拐騙、收買、綁架、接受、中轉等行爲中獲利的目的,即使不得利,只要爲出賣目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而拐騙兒童罪從根本上排除了出賣這種行爲動機。

4、對特殊拐賣行爲的認定不同。

三、拐騙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

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所謂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爲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爲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爲了供其使喚;也有的是因爲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拐騙兒童罪有兩種處罰意見,要按照實際的涉案情節決定。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法律概念不同,犯罪行爲的表現形式不同,犯罪行爲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不同,前者是以出賣爲目的實施的犯罪行爲,而後者是使用非法手段,使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