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駁回後能重複立案嗎
人民法院駁回自訴人起訴後,如果自訴人有新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人民法院應該立案受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三百二十二條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二、刑事案件立案流程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駁回起訴後,如果自訴人有新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該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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