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羈押時間如何抵刑期?

一、看守所羈押時間如何抵刑期?

看守所羈押時間如何抵刑期?

看守所羈押時間折抵刑期要看具體刑罰而定,如果是被判處管制,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果是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據《刑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計算羈押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對於看守所羈押的具體時間,在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應當結合實際的司法審理進度和過程來進行認定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後期可以折抵刑期的具體情況,司法機關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折抵計算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