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拘留是羈押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拘留是羈押嗎?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是羈押嗎?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不是羈押,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執行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羈押。”

二、刑事拘留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第2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爲10日,特殊情況下爲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於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爲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當中對於刑事拘留和刑事羈押措施並沒有做出非常明確的說明。實際上兩者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而且不能夠將其混爲一談,主要是在時間階段不同。前者是還沒有被批准逮捕,後者已經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