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天津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只有在造成了他人輕傷、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才能被定爲故意傷害罪。而此時,就需要對行爲人進行相應的處罰。那麼你知道在天津市關於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嗎?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從下文中瞭解。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爲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級殘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爲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爲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且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需要說明的問題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認定爲“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①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②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③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④其他特別殘忍手段。

由於在故意傷害罪當中區分了三種不同的傷害程度,因此在量刑的時候也要根據造成的不同傷害程度進行對應的處罰。但如果只是造成了他人輕微傷的話,則就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