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最高可判處多長時間

洗錢罪最高可判處多長時間

洗錢罪最高可判處多長時間

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上述洗錢罪規定的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這條規定來看,構成洗錢罪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洗錢罪的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 是否“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二)沒有正當理由,透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帳戶或者在不同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

第二,洗錢罪所“洗”的錢必須是特定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即必須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第三,洗錢罪的行爲方式包括: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洗錢罪屬於一種下游犯罪,法律中規定的上游犯罪主要包括了其中,其中就有貪污賄賂犯罪毒品犯罪等等。而從《刑法》規定來看,洗錢罪是一種比較嚴重的犯罪,法律中規定洗錢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且此時自然人和單位其實都是有可能構成此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