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拘役回家要公安陪同嗎

一、法律上拘役回家要公安陪同嗎

法律上拘役回家要公安陪同嗎

法律上拘役回家是不需要公安陪同的。我國《刑法》第42條規定:“ 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第234條第1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覈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第57條規定:“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爲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二、拘役的期限和執行

拘役的期限: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數罪併罰拘役不超過1年

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刑法中對於拘役期間,犯人申請回家的規定,是需要犯人自主申請,然後由公安機關審批的。對於拘役期間的犯人,是有着探親的權限的。一般拘役的犯人都是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拘役。對於探親的犯人,是有着嚴厲的法律限定的,不能夠違反相關規定,否則取消探親權,並且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