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自首悔過大會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召開自首悔過大會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生活當中有些人在從事犯罪活動的時候,總是抱着一絲僥倖心理,認爲自己可以鑽法律的空子。其實我國法律是一條制約犯罪分子的準繩。只要當事人危害了社會的安全,給公民造成了一定的威脅的話,就一定會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有自首悔過的現象,也不一定可以逃過法律的懲處。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召開自首悔過大會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一、召開自首悔過大會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正常情況下仍會追究刑事責任,只有犯罪較輕的纔有可能免除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認定爲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三、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爲。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爲爲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與特別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基於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在上面當中小編針對,召開自首悔過大會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問題,爲大家進行了詳細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召開自首悔過大會,並不一定能夠免除刑事責任。免除刑事責任,還是針對一些犯罪情節較輕的。不過在實際生活當中,很少有個人存在召開自首悔過大會的行爲。一般都是一些人民團體犯罪會有這樣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