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錯誤羈押國家賠償嗎
如果被錯誤拘留或者逮捕,可以要求國家賠償,而且這種賠償是刑事司法賠償。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①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④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刑事賠償範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二、錯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錯誤逮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不應當逮捕而逮捕、違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
國家賠償法上的逮捕是指沒有犯罪事實而食施的逮捕,兩者之間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司法機關食施逮捕時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但事後證明被逮捕人無罪的,仍然構成錯誤逮捕,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認定錯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檢察院因被捕的人無罪決定撤銷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人民法院的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所作的終審判決宣告被告無罪的,對被告的逮捕應定爲錯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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