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適用的條件包括什麼?

一、速裁程序適用的條件包括什麼?

速裁程序適用的條件包括什麼?

速裁程序適用的條件有,罪犯者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也是比較充分,並且當事人也同意使用速裁程序,那麼就可以適用,從而由審判員一人進行獨審。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訴法中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而且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二、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於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6)其他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三、速裁程序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方案(一):速裁合議庭採取待分案制度民商事案件錄入系統後暫分至承辦法官系統,能夠調解的案件承辦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結案。

方案(二):速裁合議庭採取登記待分案制度民商事案件錄入系統後暫分至立案庭庭長系統,承辦法官先接受紙質卷宗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準備,能夠調解的案件由庭長將電子卷宗分至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按照法定程序案。

方案(三):速裁合議庭採取預分案制度庭長按照專業化和結案快慢將立案視窗繳費後的紙質卷宗暫分由承辦法官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準備工作。對調解成功的案件退回庭長,由庭長將紙質卷宗退回立案視窗掛案號錄入系統,錄入系統後立案視窗將紙質卷宗連同電子卷宗分至速裁合議庭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承辦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案。

需要注意的是,速裁程序一般是針對於犯罪情節小,而且事實比較清楚的案件才能進行適用;而且在適用此程序時也是需要在十天之內完全,如果遇到案件比較複雜一點的,那麼也可以延長到十五日左右,所以,案件不同所適用於的程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