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販賣學歷犯了什麼罪?

一、行爲人販賣學歷犯了什麼罪?

行爲人販賣學歷犯了什麼罪?

對於僞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爲,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僞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立案標準是根據我國《刑法》280條的規定,如果存在僞造公司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的印章的,將需要進行立案,也就是說只要存在該行爲,就需要對此進行立案追究,該罪名是屬於行爲犯。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爲,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符號和標記。一般說來,公文要在加蓋印章後始能生效。

二、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所謂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竟、專用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作爲本罪犯罪對象的印章,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的印章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爲,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符號和標記。一般說來,公文要在加蓋印章後始能生效。因此本條僅對僞造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爲明確規定爲犯罪。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僞造上述單位公文、證件的行爲的,則不構成本罪。所謂"僞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的行爲。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爲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僞造。如行爲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製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製作的,不構成本罪。行爲人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取得某種利益,有的是爲了營利,有的是爲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而做準備,等等。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印章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具體罪名可根據所僞造單位的印章來定,如僞造公司印章罪,僞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等等。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單位的印章的行爲,此時只要是實施了該行爲,就是會構成相應的犯罪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販賣學歷的犯罪行爲而言,此時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往往是需要根據行爲人販賣學歷的數量等來確定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