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中止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法院中止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法院中止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出現中止審理的情形時,中止審理有沒有期限是沒有規定的,一般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案件的審理。中止審理可以發生於訴訟程序開始以後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於開庭審理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有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法律規定辦案期限,主要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考慮的,既要保證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審查案件,如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要對各種證據進行覈查,有的還要進行技術鑑定,對證據不夠充分的,檢察院可以自行進行偵查,以保證做到準確、不出差錯;同時又要防止辦案時間過分延長,使案件久拖不決,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間基本上是符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有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在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之後也有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是否起訴要取決於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在審查起訴工作還沒有正式結束之前,不能絕對的說審查起訴就代表着一定會提起公訴。因爲審查起訴不是走形式,人民檢察院肯定會依法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