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後去哪裏申請監外執行

一、判刑後去哪裏申請監外執行

判刑後去哪裏申請監外執行

1.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2、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

3、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判刑哪些情況纔可以監外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三、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四、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監:

1、騙取保外就醫的;

2、以自傷、自殘等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3、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的;

4、違反公安機關監督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5、經治療後疾病已痊癒或病情基本好轉的。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部有關監督管理規定行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准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嚴格遵守監外執行的制度,服從主觀公安機關的監督和管理。准予監外執行的是司法機關體恤無法自理的罪犯而作出的讓步,因此罪犯就應當安心療養,積極治療。經治療身體狀況好轉的,可能被再一次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