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刑期一般服刑幾年可以減刑幾年?

12年刑期一般服刑幾年可以減刑幾年?

正常判刑12年的最多可以減刑一半的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發現他人正在進行重大犯罪活動而予以制止。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發現他人在監獄內正在進行重大犯罪活動而予以告發或者獲知他人在監獄外有重大犯罪活動的線索而予以揭發。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即受刑人學有專長,在服刑期間認真鑽研科學技術,有發明創造或者重要技術革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即犯罪人在他人的人身遭受嚴重危險的情況下,奮不顧身,搶救他人。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即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的緊要關頭,受刑人積極投入救災搶險,表現突出。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這是一個空白規定,以容納前五項所未能包括之事項。只有與前五項情形相當者,才能視爲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而應當減刑。

我們如果做了觸犯法律的底線、違法犯罪的事情,應當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我國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人權,所以我們也可以申請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