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緩刑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緩刑標準是怎樣的

緩刑是對判處三年以下、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後具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而不予以關押的刑罰適用方法。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犯罪,一般罪過小,可以考慮儘量多的適用緩刑。那麼,實踐中交通肇事緩刑如何適用比較好呢?對交通肇事緩刑標準應當考慮幾個方面。

一、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那麼,什麼表現纔是“悔罪表現”。結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徵,筆者認爲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肇事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將損失限制在最小。根據有關,駕駛員在發生事故後,對傷者施救、主動報警、保護現場、配合有關機關處理事故是他們的義務,從法學角度講,這種義務是駕駛員先行行爲即肇事行爲產生的附隨義務。違反這些義務,應加重其責任。盡了上述義務,是“悔罪表現”的體現;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做到這一點,是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否則不能認爲是悔罪;3、在事故處理中,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在交通肇事案件處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達願意賠償,但卻不做出賠償的具體行動,僅稱“出獄後再賠”或“我在看守所”沒辦法賠或稱“我沒有能力賠”,這些都不是積極賠償的表現。“積極賠償”應表現爲有能力賠的全部賠償,沒有全部賠償能力的,在賠償能力範圍內實際賠償,超出能力範圍的,借貸賠償或與受害方達成分期賠償協議,而不是躲避、找藉口。綜上,只有具備上述三點才能認爲是具有“悔罪表現”,不具備悔罪表現的,不宜適用緩刑。

三、肇事後逃逸的不宜適用緩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態,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觀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處理機關控制、脫離控制,不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或不願意對被害方予以賠償,客觀上不具有悔罪行爲。因而在其歸案後,即使產生了悔罪心理,實施了悔罪行爲,但他們的“罪過”比起肇事後未逃逸的大得多,僅應作爲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不宜適用緩刑。

四、針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況,擬判處緩刑的,如未全部賠償被害人僅是達成賠償協議的,應當儘量增加緩刑考驗期,使其在考驗期內約束其賠償被害人。對緩刑考驗期內,不按協議賠償被害人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延期賠償協議的,可以考慮對其撤消緩刑。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被害方得不到賠償,加深了痛苦,而被告人卻未履行賠償義務。所以緩刑考驗期是對被告人行爲的考驗,按協議積極賠償是其義務,也是其悔罪表現的體現,不嚴格按協議履行賠償義務又未能與被害方達成延期賠償協議的,是其不願悔罪的體現,應當撤消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對其進行懲罰,以此制約被告人積極按協議履行義務,也是罪刑責相適應的體現。

綜上,筆者認爲對於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必須符合被告人罪過小或較小並具有“悔罪表現”才能適用緩刑,對肇事後逃逸不應適用緩刑,對緩刑考驗期內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應撤消緩刑的適用。從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準確適用緩刑,併發揮緩刑對犯罪分子的考查、教育作用。

在閱讀了上文之後,相信大家對交通肇事緩刑標準已經有所瞭解了吧。罪犯在觸犯了交通肇事罪之後,需要結合其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此時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適用緩刑也不是不可能的。當然,對於罪犯來講,要是可以同時被判緩刑的話,自然是最好不過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