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階段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在偵查階段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一、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需要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作並罰處理,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對於是同一犯罪的,正常進行訴訟,犯罪金額累計計算;對於是另種犯罪的,依法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其次,會同原有罪名,予以數罪併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處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什麼?

一般刑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大致要經過三個階段,分別是公安機構主要負責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最終人民法院負責的審判階段。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構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本身情況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採取相應的偵查手段以明確案件的基本事實,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由公安機構撰寫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案件進入檢察院以後,檢察院須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該階段,檢察院的工作重心繫在於透過審覈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以明確是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審查後確定案件材料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觸犯何種罪名以及應當給予何種刑罰。

偵查期間發現新的犯罪應當補充或者變更起訴,處理刑事案件主要有三個步驟,首先是公安機構進行的偵查階段,主要調查案件的基本情況,收集證據;其次是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是整理案件的證據,起訴犯罪嫌疑人;最後是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