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如何處罰?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衆“打搶”致人傷殘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何界定?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爲犯罪構成的特徵是:
(1)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並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方面,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但是並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有致人傷害的故意而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觀上是故意加過失的雙重罪過。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爲人由於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爲,其犯罪構成的特點是:
(1)客觀方面表現爲由於行爲人的作爲或不作爲,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一般發生在勞動生產或日常生活等場合,對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應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從以上兩罪的犯罪構成特徵,我們可以明確區分其相同點和不同點:
(1)相同點是,客觀上都發生了死亡的結果,行爲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的發生都屬於過失心態,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
(2)不同點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行爲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爲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在當代的社會,主觀上存在着故意客觀行爲方面已經侵犯到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並且達到了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那麼就會按照《刑法》234條當中的故意傷害罪追究三年以下的刑事責任,但這也並不是絕對的,如果比較嚴重的將會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