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既遂判幾年?

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既遂判幾年?

一、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既遂判幾年?

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嚴重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判刑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嚴重危害社會安全,造成社會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構成要素有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爲。

所謂盜竊,即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採取自認爲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爲。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着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公然奪取必須針對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實施。不然,雖有搶奪行爲,但不是搶奪公文、證件及印章或雖是公文、證件或印章但不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污等等。既可以表現爲作爲,又可以表現爲不作爲、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爲了招搖撞騙,或爲了出賣謀利,或爲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侵害我國的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的行爲的,如果行爲人實施了毀滅國家機關的證件的行爲,這種行爲不僅僅干擾了我國的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也會給我國國家機關的權威造成威脅,是要被嚴厲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