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侮辱屍體罪判多久

根據規定侮辱屍體罪判多久

一、根據規定侮辱屍體罪判多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盜竊屍體罪,是指祕密竊取屍體,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下之行爲。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爲。

二、侮辱屍體罪的構成要件詳情是什麼

A、客體要件

本罪客體爲社會風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爲對象是屍體。所謂屍體,是指自然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軀體。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體,不是屍體:無生命的屍體如已蛻化分離的,則爲遺骨或遺發,不能稱爲屍體。屍體,一國家判例解釋除整具遺體外,還可以包括已經成形的死胎、屍體的部分及成爲其內容的物;所謂遺骨,指根據傳統祭祖、紀念風習於以保留或應當存留的死者骨骸。

B、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行爲。

所渭盜竊屍體,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屍體的行爲,即採取爲他人所不知曉的方法將屍體置於行爲人自己實際控制支配之下從而使他人喪失對身體的佔有。如從墳墓中、停屍房或從其他任何放置屍體的場所祕密竊取屍體。即行爲人主觀上認識是祕密的,是爲他人所不知的,至於客觀上是否爲他人所知,不影響祕密竊取的性質。這種祕密性主要是針對死者的親屬即遺屬或屍體管理人等相關人員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

實踐中對於行爲人利用對屍體管理之便,爲他人提供條件從而將屍體盜走的,則成立盜竊屍體罪的共犯,如醫院停屍間負責人或公墓管理人員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爲他人大開方便之門,從而使屍體得以順利被偷運走,那麼該負責人或者管理人員構成盜竊屍體罪的共犯。

所謂侮辱屍體,並不以公然爲必要,可以是暴力行爲,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爲。具體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種行爲力式:

1、毀損,即對於屍體予擬物理上或者化學性的損傷或破壞。

2、猥褻屍體,即對屍體加以污穢侮辱或者有輕蔑的行爲。

3、以刺激遺屬感情的方法處理或者不法處理屍體。

4、採用悖逆傳統葬俗或宗教葬習的方法來掩埋、處理屍體。

5、其他形式的侮辱屍體的行爲。

C、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D、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盜竊、侮辱屍體者,不構成犯罪。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有盜竊或者侮辱屍體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盜竊屍體後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處罰,不必數罪併罰。殺人後爲毀滅罪證、掩蓋罪跡而毀壞、拋棄屍體的,應以殺人罪從重處罰;殺人後爲損害死者的尊嚴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屍體的,應當數罪併罰。

侮辱屍體罪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侮辱屍體罪的具體表現行爲爲透過踐踏、暴露、損毀等行爲方式,來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是傷害到有關人員的情感的行爲,並且在主觀上是屬於故意的,那麼就會涉嫌刑事犯罪,涉嫌侮辱屍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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