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販怎樣判刑
1、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其標準爲必須具備下列情況之一: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3、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販賣毒品罪中“販賣行爲”的認定
販賣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爲目的的非法收購毒品的行爲。通常有以下幾種行爲方式:
1、買入毒品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以販賣爲目的的購買,在購買環節被抓獲的;
3、將家中祖存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4、自制自銷毒品的;
5、以毒易貨、以毒品支付各種費用或償還債務的;
6、以販賣爲目的委託他人幫助購買、銷售毒品,或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爲其代買、代賣毒品的;
7、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即充當販毒交易的中介人,幫助出賣或購買毒品,不論其是否獲利,均應以販賣毒品罪共犯論處;
8、賒銷毒品的;
9、有償提供毒品供他人注射、吸食的;
10、代購毒品過程中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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