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罪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販毒罪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販毒的行爲方式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爲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法律上對於涉及到毒品犯罪的判決都是非常嚴重的,主要原因在於毒品犯罪造成的犯罪事實和後果是極其嚴重和惡劣的,具體情況下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販毒認定條件來進行處理,並根據實際後果來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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