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誘導簽字犯什麼罪?

公安誘導簽字犯什麼罪?

一、公安誘導簽字犯什麼罪?

警察誘供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爲,誘供所獲取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爲定罪量刑的證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據此,可以向檢察院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二、怎麼證明警察誘供?

透過監控等證據可以證明。誘供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爲。誘供是誘使刑事被告人或證人按偵查、審判人員的主觀意圖或推斷進行供述。

誘供善於隱蔽其訊問企圖與目的,它摒棄了刑訊逼供直接表明訊問目標的弱點,採取的是由淺入深、由表及裏、步步爲營的漸進性策略,使被訊問者放棄警惕,感覺到都是一些無關緊要的發問,使其在不知不覺中按照訊問者的設計走入圈套而不能自拔。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如果是我國的公安機關對犯罪行爲人進行訊問的時候,是不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的行爲的,如果是公安機關對犯罪行爲人實施刑訊逼供的行爲的,那麼此時公安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也是會被認定爲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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