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定刑責年齡的定義

我國關於民事責任年齡與刑事責任年齡的區別主要是體現在承擔責任的年齡不同。

什麼是法定刑責年齡的定義

我國《民法》第十一條規定: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按照我國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也可視需要對接近14週歲,如12~13週歲的人由政府收容教養。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按照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也稱相對無刑事責任階段。達到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爲的能力,即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具備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按照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1款的明文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進入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由於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是非觀念和法制觀念的增長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夠根據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來約束自己,因而他們已經具備了基本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因此,我國刑法認定已滿16週歲的人可以構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爲負擔刑事責任。

我國的法律對於未成年的人犯罪,還是採取以教育爲主,給未成年的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都是從輕處罰,年齡不滿14週歲的一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