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執行並罰該怎麼處理?

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執行並罰該怎麼處理?

罰金與其他刑罰的主要區別就在於剝奪犯罪人的金錢,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自己的財產歸國家所有。罰金和沒收財產有很多相似之處,不過也有明顯的區別。但是如果犯罪人被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並罰,這種情況下,很多人就不知道該怎麼辦了。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執行並罰該怎麼處理?接下來由小編爲大家解答。

一、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執行並罰該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5號)第三條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罰金作爲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爲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於罰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在沒收部分財產後,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在與罰金刑並罰的情況下,適用併科原則一併處罰,既判決沒收部分財產,一併判處罰金。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無爭議。但是,對於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罰金刑並罰的情況下,爭議較大。刑法學界目前的通說認爲,應當採用吸收原則合併處罰,即只決定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執行罰金。

因爲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和罰金都是對犯罪分子財產的剝奪,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經是將犯罪分子個人現實存在的所有財產全部剝奪了,再判處罰金已沒有實際意義,也就無執行罰金的必要。

爲此,最高法院最終採納第二種意見,在《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二、沒收財產與罰金的不同:

(1)在適用對象上,罰金適用於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可以知道,兩者並罰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處理。同時小編還爲您講解了罰金和沒收財產在適用對象上、內容上、執行方式上三個方面的區別,能夠幫助你更好的掌握罰金和沒收財產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