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法定撤銷條件是什麼

假釋的法定撤銷條件是什麼

假釋就是指對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考驗之後提前釋放的行爲,在我國假釋是被允許的,當然也是可以進行撤銷的,那麼假釋的法定撤銷條件是什麼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進行具體的瞭解吧。

假釋撤銷的條件

1.重新犯罪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86條第1款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辦理假釋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試行)》中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是指實施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其中包括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爲。

根據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假釋後又犯新罪的,不論故意或過失,輕罪或重罪,也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一律撤銷假釋。對於新罪實施於假釋考驗期內,被發現於考驗期滿外,是否撤銷假釋?若新罪過了追訴時效,應當撤銷假釋,但不數罪併罰;若新罪未過追訴時效,就應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對於新罪實施於假釋考驗期內,也被發現於考驗期內,但新罪已過追訴時效的情況,也應撤銷假釋,但不數罪併罰。

2.漏罪的撤銷。

《刑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這是我國刑法首次把漏罪作爲撤銷假釋的條件。司法實踐中,對於發現漏罪的,一般都是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但具體適用時應當注意兩點:

(1)漏罪是什麼性質,輕重如何,需不需判刑,需判何種刑,均不是所考慮的內容,但漏罪必須被發現於假釋考驗期且未過追訴時效;過追訴時效的,撤銷假釋但不數罪併罰。

(2)漏罪被發現於假釋考驗期滿以後,不論漏罪過沒過追訴時效,均不能撤銷假釋。

3.違法行爲的撤銷。

《刑法》第86條第3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刑法規定對假釋考驗期內有違法行爲的犯罪分子撤銷假釋,主要多是考慮到這些犯罪分子仍然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對這些犯罪分如果不撤銷假釋,與假釋制度不符。但是,由於這一規定過於原則,司法實踐操作中往往出現一些問題,很難真正從實質性條件上準確掌握。因此,必須對違法行爲範圍和程度作必要的具體性規定,以利於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以上就是由本站的小編爲您帶來的關於假釋的法定撤銷條件的相關內容,感謝您閱讀由本站的小編爲您帶來的相關文章,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律師的幫助和服務,歡迎您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專業律師們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