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外就醫有什麼條件

申請保外就醫有什麼條件

如果有人犯罪就應該被懲罰,嚴重的還需要逮捕並且關進監獄。不過,我國的法律也是留有情面的,一些身體不好的囚犯是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的。但是您知道申請保外就醫有什麼條件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解惑。

一、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 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 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的規定 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二、審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透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2、罪犯的疾病鑑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鑑定小組、負責出具鑑定檔案、並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檔案、在鑑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覆。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決定後(監獄審查後報省局批准)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2000至5000元保證金後辦理出監手續。

三、保外就醫的期限

(一)罪犯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爲一年。

對於保外就醫期限將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接受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和醫生到罪犯居住地調查瞭解罪犯情況,並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對續保罪犯應重新按程序審批,經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後再繼續執行。具保人應積極配合監獄做好監督管理罪犯的工作,對保外就醫期限屆滿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罪犯,監獄應當收監執行。

(二)監獄每半年給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發《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考察函》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考察表》,以便掌握罪犯治療及遵紀守法情況,也可以採取電話詢問和派警察實地考察的方式瞭解情況。監區獄政科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外就醫罪犯的事項,確實掌握罪犯在外情況。

(三)對有《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其它保外就醫有關規定的罪犯,必須收監執行,監獄應當向有關部門收集證明材料併入罪犯檔案,同時報告省監獄管理局。

(四)罪犯保外就醫期間死亡、下落不明、重新違法犯罪或有立功表現、刑期屆滿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五)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和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六)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對於因公致傷致殘保外就醫的,監獄應按規定,根據傷殘程度給予一定的醫療補助費,家庭困難的應給予一定救濟金,並與罪犯本人和家屬簽訂書面協議

申請保外就醫的條件有哪些?對於一些身體殘疾、沒有自理能力、或者可能死亡的人員,經過檢查確認之後允許保外就醫。不過像是罪行嚴重的、自殘的、死緩的,是不被允許申請保外就醫的。而且即使申請也需要本人申請,不允許家屬代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