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套取國家資金經辦人怎麼定罪

套取國家資金案件當中,經辦人定罪需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來定,一般會以貪污罪判刑,但也會涉及到受賄罪。根據《關於規範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當中明確規定了對套取專項資金案件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罪名適用情形分別爲:

一般套取國家資金經辦人怎麼定罪

1、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稽覈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指使、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爲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爲: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爲是危害社會的行爲,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當事人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爲上主要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3、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稽覈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實施上述行爲,又收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併罰。

在套取國家資金案件當中,如果經辦人幫助資金使用人或者是經辦人爲資金使用人的話,那麼會以貪污罪來追究經辦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經辦人在審查過程中收取賄賂的話,那麼會以受賄罪進行處罰。以上情形都有的話,那麼會被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