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是什麼?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是必須是符合相關條件的,才能夠暫予監外執行。比如說患有嚴重疾病的犯人,或者是在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犯人,或者是已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犯人等等相關的情況。

擬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爲暫時監外服刑,由司法局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對於一些被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犯人,在符合法律的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暫時監外執行的。也就是說可以暫時在監外執行判決的內容。

在我國的刑罰的執行的規定中,一般是分爲監外執行和監內執行兩種執行的方式的,原則上犯罪行爲人都是要被監內執行的,但是如果是行爲人的條件符合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的,在經過行爲人申請以及有關機關的批准之後,此時是可以監外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