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強制醫療開庭程序是什麼?

一、解除強制醫療開庭程序是什麼?

解除強制醫療開庭程序是什麼?

1、強制醫療機構的定期評估

2、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提出。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法院駁回,6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受理。

3、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的審查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必要時,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鑑定。

4、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審查後的處理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1個月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被強制醫療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並可責令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

被強制醫療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險性,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

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5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檢察院。

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收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二、強制醫療的監督

1、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被告監督。

2、檢察院發現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強制醫療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3、檢察院認爲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不當,應當在收到決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4、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作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後,擬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檢察院應當在庭審中發表意見。

5、檢察院認爲強制醫療決定或者解除強制醫療決定不當,在收到決定書後20日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