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的概念和範圍有什麼規定?

一、主犯的概念和範圍有什麼規定?

主犯的概念和範圍有什麼規定?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有兩種: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認定爲這種主犯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以犯罪集團的存在爲條件。沒有犯罪集團就沒有這類主犯存在的可能。

(2)必須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往往具體表現爲:負責組建犯罪集團,網羅犯罪集團成員,制定犯罪活動計劃,召集犯罪會議,分配犯罪任務,指揮集團成員進行具體的犯罪活動等。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類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累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嗎?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如果是累犯,原則上對有累犯嫌疑的人取保候審,是很難保證“不致危害社會”的,所以對有累犯嫌疑的人不應該適用取保候審。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累犯取保候審的難度較大,一般是不會辦理取保候審的。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2、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3、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的。

4、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主犯是存在於共同犯罪中的,要承擔犯罪的全部罪行,一般來說,累犯不能辦理取保候審,還應該從重處罰,但是也有特殊的情況,若犯罪嫌疑人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向公安機構申請取保候審,是否予以批准就需要公安機構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