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關於減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公司法》關於減資的規定爲:如果公司需要減資,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且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所謂公司減資是指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根據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依法減少註冊資本金的行爲。
公司減資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司資本過多。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閒置和浪費,不利於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二、公司嚴重虧損。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公司法關於利潤分配的規定有什麼
公司法關於利潤怎麼樣分配的規定爲: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三、公司的出資形式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股東可以下列形式出資:
一、以貨幣出資。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如果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
二、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用這些財產出資時,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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