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在送看守所羈押前訊問嗎
可以。
對於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送看守所,並在看守所內訊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拘留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在羈押場所訊問的步驟和方法有哪些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爲。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爲,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
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
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5)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
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
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
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爲其翻譯。
依法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機關必須要在一天之內將被拘留的人移送到看守所,然後公安機關可以在羈押當事人之前對他進行詢問,如果他是需要被逮捕的犯罪分子,那麼在拘留後的三天之內就要向檢察院來申請逮捕當事人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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