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如何處理?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如何處理

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如何處理?

被告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進行調查,確認異議成立的,可移交管轄內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給予駁回處理。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爲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爲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爲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時間。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三)、形式。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四)、提出。

1、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2、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爲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3、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複查,認爲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4、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有利於法院確定案件的管轄範圍,案件的被告和原告都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調查,確認成立的,會移交到管轄權歸屬的法院進行審理。